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78號原告乙○○應送達處所:台北郵政信箱9-091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經審判長定期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6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足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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