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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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609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黃毓芳
訴訟代理人 鍾 寧
被   告  莊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96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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