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9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鍾基
曾復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37
2號、102年度偵字第8803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