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恭惠選任辯護人蔡宏修律師具保人李蕙雪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0195號、第10934號、第14425號、第15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蕙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李蕙雪因被告楊恭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25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5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另經本院請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具保人傳票及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洵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