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30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交簡字第30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七九號、第二四四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六行「相驗照片八張」應更正為「相驗照片十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素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