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英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鳳 被告 林正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年度審訴緝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林正合於本件繫屬後,未為言詞陳述或提出書狀,並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死亡。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林正合被訴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因被告已於109年2月27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即以109年度審訴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英泰開發有限公司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本案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徐右家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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