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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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166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張慧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2月19日14時25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