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小字第56號
原 告 陳玉玲
上列原告與康健健康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莊達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小字第56號
原 告 陳玉玲
上列原告與康健健康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