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張世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宗楊 間確認本票真正事件(本院106年度
北簡字第1598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104年8月7日修正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交付本院106年度北簡字第15981號確
認本票真正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之內容僅載聲請人
因明股確定本票真正乙案終結,收到鈞院107年度簡上第34
2號判決,因有另案情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情,並
未具體敘明理由,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是其
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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