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699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俊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0月11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俊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盧俊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而於同年月30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