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723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李芳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先利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3377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臺幣1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571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述執行程序業經拍定而告終結,聲請人並聲請本院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二、惟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查本件相對人陳先利業已於民國102年4月12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陳先利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