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士宏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4年執聲付字第1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士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705號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89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8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情有刑案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黃斯偉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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