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 汪宏志 法定代理人 康湘翊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被告 林昆立
林英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小青 被告 林雅惠 林昆立、林雅惠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被告林昆立業已成年,應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郭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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