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12號
聲請人 龔金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亮巖 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50萬元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4月1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就上開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及按每萬元每日10元加計延遲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件本票於「指定人」欄下記載「婆婆」二字,形式上無從據以認定執票之聲請人為得依票據行使權利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