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03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第一審判決後,經被告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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