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306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邱奕修
丙○○
張世杰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30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97年4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
並自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個月以內部分加
計新台幣壹佰元違約金,其逾期在二個月以內部分加計新台幣參
佰元違約金,其逾期超過三個月者,每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捌仟壹佰叁拾柒元為原
告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