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4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4年9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九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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