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昇翰選任辯護人林心惠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號、111年度偵字第5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有卷存證據可佐,已足以認定其犯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方佳蓮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