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 黃東泰 被告 楊月英 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