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曹惠玲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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