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4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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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4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469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洪文濱 債務人 劉曉霙 債務人 王月淑 債務人 劉奇芬 債務人 劉奇艶 債務人 劉奕岑 債務人 劉美蘭 債務人 劉典昆
一、債務人①劉曉霙、王月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②劉奇芬、劉奇艶、劉奕岑、劉美蘭、劉典昆於繼承之被繼承人 劉天益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 司促 字第 64691 號其他文書(99.12.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 雄小 字第 540 號(100.03.1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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