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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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碧月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曾碧月之出生月份「5月」之記載,應更正為「6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誤將被告曾碧月出生月份「6月」記載為「5月」,此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可參,核屬明顯誤寫,然此等文字誤繕核與原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