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及訴外人張錦明、 吳秋煌 發支付命令(九十七年度司促字第九六七號),惟經被告乙○○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玖拾萬伍仟柒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玖萬玖仟壹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玖萬捌仟壹佰零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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