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感裁執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感裁執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感訓處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6年度感裁執字第3號移送機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被移送人即受感訓處分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受敢訓處分人因感訓處分執行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移送人甲○○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交保在外。
二、茲以該被移送人經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經本院通知執行未到案,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治安法庭
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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