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埔刑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埔刑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埔刑簡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部分「於民國96年1月11日15時12分許」,應更正為「於民國96年1月11日13時12分許」;證據部分「贓證物品認領保管單、郵政存簿存金簿資料、照片」應更正為「贓物認領保管單、郵政存簿儲金簿資料、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6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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