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緝字第六五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緝字第六五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該案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一公克,係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併銷燬等語。
三、經查: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緝字第六五號被告
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
一級毒品。而該案扣案之白粉一小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零點零一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調科壹字第○二○○○七八八四號鑑定通知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各一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白粉一小包(淨重零點零一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
㈢綜上,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一公克,係
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