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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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簡字第18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志得選任辯護人楊仲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軍偵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74號案件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志得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劉志得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12年6月1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曾雨明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