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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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5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以免因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應合計刑期致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而實務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原則上雖以數罪中最先確定之案件為基準日,犯罪在此之前者皆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因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之效力,不僅同受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拘束,且有禁止雙重危險暨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限拘束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並綜合判斷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及注意輕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暨考量行為人之社會復歸,妥適調和,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至原定應執行刑,如因符合例外情形經重新定應執行刑,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應失其效力,此乃當然之理,受刑人亦不因重新定應執行刑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是定應執行刑案件之裁酌與救濟,就一事不再理原則之內涵及其適用範圍,自應與時俱進,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核心價值與目的融合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不但須從實施刑事執行程序之法官、檢察官的視角觀察,注意定應執行案件有無違反恤刑目的而應再予受理之例外情形,以提升受刑人對刑罰執行程序之信賴;更要從受刑人的視角觀察,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避免陷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反遭受雙重危險之更不利地位,以落實上揭憲法原則及法規範之意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112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3之罪,與受刑人所犯之其餘他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聲字第1931號裁定(下稱甲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又附表編號1、2與4至19之罪,則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820號裁定(下稱乙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確定;上開甲、乙裁定接續執行計有期徒刑39年6月,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而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核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仍得由檢察官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聲請法院酌定較有利被告,亦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從而,受刑人具狀請求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重新組合如本件附表而另定應執行刑,嗣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彰檢曉執己112執聲他1117字第1129049466號函否准受刑人之求請,經受刑人聲明異議,復由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97號裁定認本件核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而撤銷前開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否准請求之函文,嗣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2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與一事不再理原則尚無違背,合先述明。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規定明確。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其所犯上開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彰化地檢署(執己)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與4至19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確定在案,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此原則之拘束,本院就此當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為施用毒品罪、編號17均為轉讓毒品罪,其餘編號則均為販賣毒品罪,該等各罪之侵害法益、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另審酌受刑人所涉各次販賣毒品或轉讓毒品之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類,施用及持有毒品罪之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佑儒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11日97年10月11日96年2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4105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7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666號98年度上訴字第582號判決日期98年4月22日98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666號98年度台上字第4131號確定日期98年5月11日98年7月23日備註編號1、2與4至19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8月有期徒刑4年9月(2次)有期徒刑15年犯罪日期97年4月16日95年12月底某日00年0月間某日97年4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55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判決日期98年11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確定日期98年11月23日備註編號1、2與4至19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7次)有期徒刑15年9月有期徒刑15年10月(4次)犯罪日期97年3月7日00年0月間某日起至96年3月初某日間(6次)00年0月間某日至00年0月間某日00年0月間某日至00年0月間某日間之某時96年5月16日97年3月12日97年3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55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判決日期98年11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確定日期98年11月23日備註編號1、2與4至19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7月(5次)有期徒刑4年11月(2次)有期徒刑5年犯罪日期00年0月間某日起至00年0月間某日止(5次)00年0月間某日至00年0月間某日間某時95年12月29日00年0月間某日至00年0月間某日間某時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55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判決日期98年11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確定日期98年11月23日備註編號1、2與4至19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8月(20次)有期徒刑4年10月有期徒刑16年4月犯罪日期00年0月間某日起至00年0月間某日間(18次)00年0月間某日起至00年0月間某日間(2次)96年1月5日96年2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55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判決日期98年11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確定日期98年11月23日備註編號1、2與4至19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年4月(7次)有期徒刑9年(2次)犯罪日期97年2月7日97年3月3日起至97年4月6日止(7次)97年1月23日、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55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736、111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1224號99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日期98年12月31日99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1224號99年度訴字第247號確定日期99年1月25日99年9月21日備註編號1、2與4至19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編號1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4月(2次)犯罪日期97年1月30日97年2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736、111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日期99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247號確定日期99年9月21日備註編號1、2與4至19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