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全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13號抗告人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林韋岑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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