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2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28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68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美齡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動輒竊取他人之物,法治觀念實屬淡薄,且前有多項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猶一犯再犯,顯見上開刑罰,實難收警惕之效,且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且所竊物品業已發還被害人,堪認犯罪所生之損害輕微,兼衡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竊得之物品,均已實際發還予被害人,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112年度偵字第46823號卷第73、77頁),爰依上開規定不予諭知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6823號被告陳美齡女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村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美齡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5次),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甫於民國108年3月7日辦理易科罰金出監而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6月20日15時1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B1號「寶雅臺中金典店」內,徒手竊取店內陳列販賣之彼得兔鑽石方巾1條、荃贏全美惡魔神纖子-蜂蜜檸檬1盒、紗布雙層手帕1條等商品(共價值新臺幣1018元,已發還),得手後隨即離去。
二、案經寶雅公司委由 林哲 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美齡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哲因之指述相符,並有職務報告、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勘予認定。
二、核被告陳美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案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同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犯本案犯行,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被告本案犯行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檢察官黃彥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顏魅馡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