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行執字第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行執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行執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代表人 劉協慶 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
程詒文 林季萱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李承泰曾雅箐 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2項、第28條之2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聲請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周信義附表:
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之情形:
1、未繳納強制執行事件執行費新臺幣(下同)338元(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42,215元0.008=3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聲請人於當事人欄中所列債務人之姓名「 曾雅菁 」,與其所提出執行名義即105年保證書中所載保證人「曾雅箐」不符,如為誤植,請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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