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93號上訴人 張偉雄
東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甫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0年4月7日所為109年度南簡字第47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已明定。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均為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所適準用。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其書狀之內容,並未表明其上訴理由,其上訴即不合程式而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雯娟
法官張麗娟
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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