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許家誠 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 律師被告 顧頌恩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 律師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易字第154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顧頌恩被訴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許家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建忠
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禾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