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國防部中心軍備局生產製造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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