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85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