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原告 黃志昌 法定代理人 黃淑敏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被告 劉紅麟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99年度交易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