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8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仲益梁孝憶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仲益、梁孝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5,28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乙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據),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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