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05號聲請人 鄭祝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葉淑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林葉淑惠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05號聲請人 鄭祝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葉淑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林葉淑惠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