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1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後,經訊問後,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瑞祥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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