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黃松竹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介鳴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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