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7號原告 廖秀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好即亞記水電材料行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