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6號原告 林大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