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234號原告 呂綵滎 法定代理人 呂學維 被告 朱盛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05年度原上易字第2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告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遲中慧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