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67號原告 關梅汝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複代理人 劉威成 律師被告 余美惠 訴訟代理人 陳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廖明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