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30號原告捷品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苡婕 上列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乃係當事人間就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請求法院為判決之程序,故民事訴訟必有:㈠特定之當事人;亦即請求判決之人及其相對人(原告、被告)。㈡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即具體法律關係之主張。㈢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以保護其私法上之權利,即一定之明確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必具備上述三要素,始為完整。僅有對立之當事人,而無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固不能成訴,雖有對立之當事人及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而無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內容,亦非完整之訴。因之,當事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乃為訴之三要素。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各款規定起訴所應表明上述事項者,即因此故。經查,依民事起訴狀並未載對立當事人即被告為何人,故請陳報本件欲對何人提出訴訟?
二、陳報拉紗機及紡織機之客觀價值各約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若逾期未陳報,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並按被告人數加一份,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