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65號原告高映興
高 黃惠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峻丞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1,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