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361號
原告彰三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勇
被告麗喆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麗喆國民中小學
法定代理人 蕭百凱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 律師
複代理人 鍾承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月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兩造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簽訂「彰三傳播事業有限公司製作合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原告製作「康乃薾麗喆雙語中小學招生介紹影片」(下稱招生影片),合約總價金含稅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被告於合約簽訂時已經支付一半15,7500元的製作費用,然仍有一半製作費用15,7500元並未支付。
㈡依系爭契約合約事項第4項約定「乙方(即原告)製作完成之影片,甲方(即被告)得在乙方交付影片後七天內,要求乙方以原拍攝素材修改,其次數以三次為限。若甲方於影片交付後七天內未表示任何意見,視為受領乙方所完成之影片」。原告於110年11月11日交付影片(下稱系爭影片),被告卻遲於同年12月1日回覆修改建議,顯已超過上開約定之七日修改期限,然因原告本於商業道德,避免產生糾紛,但求順利完成就好,依照被告所提供修改建議,又其中有一個部分是「執行長不滿意訪談背景」,此部分被告表示被告重錄之後提供,然被告並未有提供,但時間已經過太久,因此原告依照其他的修改建議於111年7月15日交付修訂影片(下稱系爭影片修訂版),被告卻遲於111年8月18日再傳送修改建議,被告二次回覆修改建議的時間,均已經超過合約所訂之七日,是依上開約定,被告已經視為受領原告所完成之影片。
㈢又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影片及修訂版皆為依照雙方約定腳本及被告指示所製作之完整影片,並無被告所述「專業旁白及背景音樂,均尚未呈現」、「未依6大主軸(即深耕英語力、規劃升學力、培養國際觀、建立資訊力、發揮創造力及建構品格力等),分段以選單索引方式選取觀看」等瑕疵,至於「製作一支獨立3至5分鐘緊湊明亮立即凸顯學校特色之短片,作為整體影片的開頭」一節,於系爭契約及報價單均未有此內容,純為被告於完成第二次拍攝後之110年7月22日寄來的修訂版腳本中提及,未經協商單方加入之要求,原告未曾同意,雙方亦從未有此腳本規劃及討論,在系爭影片修訂版交付後,對方的正式書面修訂意見僅有未涉及腳本的美編建議修訂及人員需要更換重拍的意見,被告主動提及「就內容而言都相當不錯,影片也剪輯的很好」等語,可知觀片後的整體反映都不錯,原告原以為待被告交付所應允的補充素材(執行長訪談)後,再一併修訂即可順利結案,豈料被告執行長約我方前往會議時竟突然提出從未聽聞,且罔顧事實等種種令人錯愕之無端批評,並要我方交付拍攝毛片中止合約並拒付尾款,否則找他人指導我方重新製作並無償重拍訪談畫面。此無理要求明顯違反系爭契約地2項之約定,被告當場表明恕難同意其要求。
㈣爰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第7項7.2)請求給付第二期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原告並無完成工作,其交付被告之系爭影片及修訂版乃尚待剪輯、修改之「毛片」,依系爭契約合約事項第1、2項記載可知,所謂之「製作完成之影片」至少係指原告已依系爭契約附件之「康乃薾麗喆雙語中小學招生介紹影片腳本大綱(修訂版)」(下稱系爭腳本大綱)所列項目製作完成之影片而言,依系爭腳本大綱,內容多次提及之專業旁白及背景音樂,均尚未呈現於系爭影片中;再者,觀【整體規劃】第一項,相對人簽約時表示欲將6大主軸(即深耕英語力、規劃升學力、培養國際觀、建立資訊力、發揮創造力及建構品格力等),分段以選單索引方式選取觀看一情,未見於系爭影片及修訂版中;又查【整體規劃】第二項,原告亦表示欲製作一支獨立3至5分鐘緊湊明亮立即凸顯學校特色之短片,作為整體影片的開頭,以便將觀看者帶入主題一情,也未見其置入系爭影片及修訂版中。其餘與系爭腳本大綱之落差,族繁不及備載。顯未履行其系爭合約之主契約義務,尚未依約交付「製作完成之影片」,自難認被告有何等原告所主張被告未依約於伊交付完成招生影片7天內表示意見云云之情事。
㈡原告交付之系爭影片及修訂版,除不符合契約約定外,亦不具備一般學校招生影片成品之通常品質,系爭影片中之腳本,逾3分之2內容均為被告事前提供文字檔的複製貼上;學校人員專訪亦全鏡收入,未有任何使之較為流暢之剪輯或重點擷取,且每一位專訪人員之背景均始終相同,整體專訪影片看下來,極為枯燥沉悶,毫無任何專業設計感可言,試問系爭合約中約定1分鐘1萬元之專業設計代價,如何已呈現於系爭影片中?系爭合約豈得認已具備一般學校招生影片成品之通常品質?原告尚未履行其系爭合約主給付義務昭然。
㈢綜上,系爭契約所載被告之配合修改義務是始於原告履行其主契約義務,交付「製作完成之影片」後,而原告於系爭影片及修訂版存有上開所列主給付義務未完成時,即草率交付被告,被告之配合修改義務依約當然尚未發生,當然無受領義務違反,即亦無逾越約定的7天審閱期間等問題,原告之本案請求於法無據,退步言之,本案系爭合約業經被告催告請求修補,而原告顯於相當期限內仍拒不修補,經被告解除契約,原告亦無從依系爭合約請求承攬報酬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於109年11月16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原告製作招生影片,合約總價315,000元,被告於合約簽訂時已經支付一半15,7500元製作費用,然仍有一半製作費用15,7500元並未支付,原告於110年11月11日交付系爭影片,復於111年7月15日交付系爭影片修訂版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契約書、報價單、兩造對話紀錄、系爭影片隨身碟(置證物袋)、修改建議,另有被告提出系爭影片光碟、系爭腳本大綱等件為憑,復為兩造所不爭執,上開事實足堪認定。
㈡系爭契約第7項付款方式,7.2約定:「第二期款:乙方完成試片並經甲方確認無誤時,支付其餘之製作費用百分之五十計$157,000元整予乙方,支付方式同第一期款之規定。」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為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所明定,兩造系爭契約付款方式核與上開民法規定大致相符,此乃報酬後付原則之規定。是承攬契約之承攬人,倘未完成承攬之工作,即無報酬請求權。此與委任契約之受任人,於受委託事務處理完畢,不論有無結果,均得請求報酬之情形不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9號、98年度台上字第504號判決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另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號判決可資參照)。承攬人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自應就已完成工作或付款條件成就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主張其於110年11月11日交付系爭影片時已依約完成系爭影片,被告則認為系爭影片為毛片,並非完成之影片等語置辯,經查:
1.關於影片之製作,一般分成以下順序①RoughCut、②FinalCut、③PictureLock、④Finishing等階段,RoughCut是指最早將拍攝鏡頭依劇本(腳本)順序完成的版本,不論是甚麼樣的製作,都不會一開始就剪到最完整的版本,Roughcut就是將素材以一個大概的剪接組合出來,好讓你勾勒整件事的輪廓,大約知道要修改甚麼,也能夠讓人大概了解這是一個怎樣的作品,如看過沒有問題就可以進行更精細的剪接;FinalCut是指是一個將事情由雛形塑造成為一個半完成的狀態,把節奏、過渡、時間等所有東西都做好至最後定案的畫面和聲音綜合剪接完成的版本;PictureLock就是確保所有畫面上的剪接都不會再有任何變動,才可以去到後期調色等程序;Finishing雖然聽起來好像是最後一步,但是其實裡面也有很多其他工序,包括解決一些聲畫上的問題、調色、VFX、字幕等等各種工作。依原告與被告員工Brandon於100年11月11日對話截圖(見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825號卷,下稱司促卷第11頁),原告表示:「@Brandon初剪版本請您先看一下,有些受訪者的人名和職稱再麻煩你提供了,謝謝..」等語,依上開影片製作流程觀之,原告於110年11月11日交付系爭影片僅為RoughCut初剪版本,尚難認係原告履行系爭契約正式交付被告已完成之影片。
2.又依原告陳報系爭影片截圖,影片下方中間處,始終有秒數顯示,且顯示至毫秒數,並貫穿整部影片(見本院卷第178至182頁),衡酌常理,一般已完成之廣告影片,除非該秒數之顯示有特殊意念要傳達,否則當不致出現影片下方而未刪除情事,而且上開秒數之顯示位於影片下方中間處,於最終如要上字幕,顯然會有重疊之問題,是上開秒數應非最終完成之影片,是被告辯稱原告所交付系爭影片僅為毛片乙情,即非無據,故原告不得請求被告給付第二期即尾款報酬。被告抗辯原告未完成招生影片,拒絕給付尾款等語,應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因原告未完成系爭契約所定招生影片,故不得向被告請求第二期款報酬。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