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0號

原告 李政修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何明珠林意玲林宥鈞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2391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1,000元,應繳裁判費1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261元。 爰限 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前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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