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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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1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楊金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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