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國字第14號原告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司法院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移送前來,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